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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长军:国家“十四五”可再生能源规划要与电网发展规划相适应

2020.12.29 来自:南方能源观察

临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即将迈进全面平价时代,以补贴为核心的保障政策逐步退出,可再生能源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但随着中国政府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可再生能源将成为完成“30·60目标”的重要方式,这是可再生能源未来发展的确定性因素。


记者近期专访了原国电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谢长军于2001年任龙源电力总经理,2013年转任国电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亲历了中国风电产业发展的重要阶段。他认为,“十四五”期间,风电每年新增装机5000万千瓦是可行的,新增装机规模将由市场决定。但他同时也指出,未来风电行业将进入低利润时代,并且面临环保与消纳的双重挑战,所以风电应循序渐进地发展,不宜冒进。


记者:近年来,随着电改推进、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政策的实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改变。您认为未来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解决哪些问题,以适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谢长军:一是国家可再生能源规划要与电网发展规划相适应。目前,电网接入已成为制约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十四五”可再生能源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电网送出能力,要积极协调电网企业做好电网建设规划,优化网架结构,在“三北”地区大幅度增加电量的消纳,以本地消纳为主、跨区消纳为辅。


二是妥善解决存量项目补贴滞后问题。过去的风电和光伏项目二十年经营年限是文件确定的,电价(含补贴)也是政府批准的,这本身就是国家契约,不能任意改变。高于合理利用小时数的发电量不予补贴,将阻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提升,影响可再生能源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财政部等部门指望减少补贴总额以缓解当前缺口大的压力,是治标而不治本。解决问题的本质是“开源”而非“节流”。正确的做法是适当考虑在短期内上调可再生能源附加标准;对自备电厂等以前年度未征或少征的部分要及时足额追缴;出台明确的政策,为可再生能源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创造条件。


三是制订合理的设备、施工招投标制度。随着可再生能源开发竞争日趋激烈,设备和工程低价中标模式凸显出严重的弊端,已逐渐引发非理性竞争态势,导致优质产能退出产业或者流向利润较高的海外市场。虽然2020年的“抢装潮”抬高了设备的整体价格,但“十四五”期间行业发展将进入平稳期,要警惕设备价格可能再次进入非理性降低轨道。国家应制定合理的设备、施工招投标制度,招投标时除了价格因素以外也要充分考虑机组性能、质量、安全等因素。


四是尽快出台一定的政策扶持海上风电发展。新出台的全生命周期52000小时补贴上限政策对存量和在建海上风电项目将产生致命性影响,如没有新的政策接续,整个产业的发展将会停滞不前。可再生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海上风电的发展走势,因势利导,保障海上风电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建议海上风电电价和补贴政策分“三步走”:第一步,在近期把海上风电电价下调至0.65元/千瓦时左右(已核准且在2021年内投产项目除外);第二步,由国家补贴变成地方补贴,国家出台政策,允许沿海省(市)在电费附加中设立海上风电补贴基金,用于本省海上风电电量电价补贴;第三步,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实行海上风电退坡机制,每年下调海上风电电价4-5分/千瓦时,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海上风电平价上网。另外,要建立适合于海上风电高质量、高技术水平的建设运营模式。“十四五”期间第三方运维团队的发展是大势所趋,运维市场需求会逐年增加。国家应建立健全第三方运维服务机制,鼓励专业化分工和第三方运维市场的蓬勃发展。特别是运维难度较大的海上风电,业主单位和制造企业都不适宜盲目增加运维人员,而应将此工作交给更加专业的第三方团队开展。


记者:凭借电价和保障消纳等政策,中国可再生能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十四五”即将进入全面平价上网时代,您认为未来驱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动力是什么?


谢长军:一是在2020年9月22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在联合国大会上郑重承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加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力度,提高投资强度,进一步提升绿色清洁电力在全社会用电量中的比重,是完成这一庄严承诺的重要保障。二是能源短缺以及化石能源利用过程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成为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因素。现在,保护绿水青山和蓝天白云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降低煤炭消费带来的大气环境影响,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必然选择。三是化石能源依然是我国能源消费的主要方式,主导地位没有改变。2019年我国石油进口量约5亿吨,天然气9656万吨,煤炭3亿吨,同比分别增长9.5%、6.9%、6.3%,其中油、气对外依赖度分别达到72%和43%。只有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不断降低一次能源对外依存度,最大程度实现能源自给,才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四是传统煤电受燃料价格波动影响发电成本不稳定,而可再生能源随着技术进步成本不断降低。目前,陆上风电和光伏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都能实现平价上网,已具备和传统能源竞争的基础,未来发电成本将逐步低于传统煤电。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背景下,有利于带动绿色经济复苏。


记者:今年是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您认为政策的真正落实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谢长军:一个是要下好全国“一盘棋”。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程度和消纳能力是倒挂的。“三北地区”风、光资源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丰富,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好、消纳能力强,但人口密集、土地资源稀缺,规模化发展空间相对有限。因为GDP的因素,中、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对于接纳外来电的动力不足。因此,要真正落实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就必须由中央高层统一部署,打破各个省份“条块分割”的现状,通过合理分配可再生能源带来的GDP增长份额,提升中、东部经济大省接纳“三北地区”富余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动力。另外一个是要尽快推出“绿证交易”政策,2017年我国开始实行绿证自愿认购,但是三年来认购规模很小,对缓解国补压力杯水车薪。下一步要排除万难,开启绿证强制交易,将国家补贴转化为市场化补贴,保障可再生能源企业能够及时足额回收补贴资金,缓解现金流压力。


记者:“十四五”期间,中东部消纳其他省份清洁能源的意愿是否会增加?


谢长军:这本来就是自然现象,中东部省份要发展,用电量也要增加。如果不允许大量上火电,那就必然需要外输通道送电进来。未来中东部省份满足电力缺口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依靠本地的风电、光伏发电,二是通过长距离输电送电来解决。过去的理解是要把“三北”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部输送到中东部,这个提法不可取,而是应该采取就地消纳和长距离输送相结合的模式。国家层面需要对风电的消纳和送出进行统筹规划,要有灵活性,不能全盘外送,这并不现实。


记者:近两年,各大发电集团加大了三北地区风光资源的开发力度,原因是什么?您如何看待集中规模化与分散式开发各自的前景?


谢长军:“十二五”到“十三五”期间,由于“三北地区”的限电压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重点转移到了送出条件较好的中、东、南部和内陆低风速地区。这些地区植被覆盖条件较好,同时人口密集、土地资源相对有限,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可利用土地越来越少,环保压力逐步增加,不具备进一步进行大规模开发的条件。曾经限电严重的“三北”地区在“十三五”末成功迎来平稳过渡期,预计进入“十四五”以后,该地区整体消纳水平达到国家预期(限电比例维持在5%以内),其土地资源丰富、资源和建设条件较好的优势凸显出来,所以风电和光伏开发重点开始回归“三北”地区。未来,将会形成大基地与分散式开发并重的发展格局,在“三北”地区以有实力的央企为主,在国家外送通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大规模连片开发,建成若干个3000万千瓦以上的可再生能源基地;中、东、南部和内陆低风速地区应以分散式开发为主,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局部集中开发。


记者:业内有观点认为,未来可再生能源有望成为能源消费的增量主体,随着项目大规模并网,是否会再次出现消纳困难的问题?


谢长军:“十四五”期间,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是风电和光伏开发的主要力量,投资的积极性和投资强度会达到顶峰和高潮,资源市场竞争会异常激烈,预计可再生能源的并网将更加困难。再次出现消纳问题的风险是存在的,开发企业不可掉以轻心。这就要求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十四五”规划时,一定要充分考虑电网消纳能力,将可再生能源“十四五”规划与电网规划结合起来,稳步发展,切忌冒进。同时,有国家和地方电网公司的认识高度和技术经济上的努力,并网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记者:地方政府倾向通过“资源换产业”实现产业升级和能源转型,您认为这种模式会带来哪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谢长军:风电开发商选用什么品牌的机型,需要根据风资源条件、造价水平进行综合测算,自主决策并进行公开招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选用什么机型却成为获得项目开发权的前置条件,对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一是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二是开发企业不能自主选择最优机型,可能会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三是风机制造企业无法进行充分竞争,特别是海上风电,目前有能力生产海上风机的本土设备制造商就是金风、远景、明阳、上海电气那么几家,在地方政府的保护之下拥有了一定程度的定价权,给开发企业带来额外的投资成本;四是各地市都有引进制造业的需求,不同的制造企业选择不同的地级市投资建厂,可能会造成重复建设;五是现在地方政府一般要求开发企业一对一引进制造企业,一个地级市、一家制造商、一家开发商签订协议,能够进入名单的开发企业数量不多,会造成不充分竞争,影响规模化开发进程。


“资源换产业”的现象反映出地方政府还是以传统思维方式拉动经济增长,依靠传统制造业投资拉动需求。这种做法对风电行业的健康发展和防止产能过剩带来不利的影响。国家应出台一些政策规定,限制地方保护主义,为可再生能源产业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也希望地方政府能从长远利益出发,不要只考虑暂时的利益,让可再生能源产业在自由竞争环境中健康成长。


记者:随着可再生能源比重逐步提升,消纳的系统成本也备受关注,部分地方要求新建项目必须配备储能。您认为应该建立怎样的机制来解决系统成本问题?


谢长军:近两年来,储能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19年底,中国已投运储能项目累计装机规模超过31GW,其中电化学储能技术凭借其高效率、灵活性、响应速度快等优点,在电力储能市场逐渐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累计装机规模为1.7GW。但是可再生能源与储能的发展并不协调,储能产业的价值挖掘已经与产业发展的初衷发生了明显的偏离,其中最大的阻碍是市场机制问题。当前储能成本被迫转移给新能源开发企业,这是一个不健康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基本原则,电网企业、用户都应当分担一部分储能成本,简单地由发电企业全部承担显然不合理。这也导致新能源与储能存在“两张皮”现象,既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


风光储融合是一个系统工程,亟需汇聚发电、电网、储能产业链等各方力量,深化技术应用,推进协同创新,为电化学储能更好更快地融入电力系统创造有利条件。储能是未来电力发展的必需,不仅是电化学储能,也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和电网公司重视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落实抽水蓄能电价的政策。现有的储能无法大规模解决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问题,这里需要一个过程,所以我们的储能任重道远,还需要一些时间来消化创新、完善机制。


记者: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与绿证实施以后,会对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什么影响?


谢长军:如果消纳保障机制和绿证政策实施得好,会稳定企业收益与现金流,提升项目测算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投资信心。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也会对项目有更大的经济性包容度。


记者:您的从业经历贯穿中国风电行业发展的全过程,亲历了许多重要的节点,您认为最值得分享的经验和教训有哪些?


谢长军:一是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决定未来风电行业生死存亡的关键问题。最近几年,在我国植被覆盖较好的中、东、南部地区,部分风电场建设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生态损坏,已有多个省份因此暂停发展风电。随着新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未来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会更加严格,风电开发企业将承担更大的环境风险和法律责任。未来,整个行业都要坚持理性发展,提高环保自律性。


二是仍然要提防限电问题抬头。“十四五”的发展重点在“三北”地区,要根据该地区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送出能力的提升稳步发展,科学合理地制定发展规划,保证电源建设和电网建设同步协调。


三是技术进步不能冒进。特别是海上风电,去年出现集中核准海上风电项目的情况。这种发展并非来源于短期内关键技术的突破和成本的下降,而是由于政策的变化,这些核准项目的成熟度、建设条件是否都能落实存在很大的疑问。同时,为了迎合海上风电大规模开发,各风机制造厂商都在加快推出6MW及以上大容量机型,目前大多数处于样机试验阶段,设备稳定性、发电量水平等还有待市场考验。前不久出现过多期设备安全事故,行业发展要根据实际,不能急功近利。


四是从经济性上看,风电比光伏更加适合大规模发展。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同等投资力度,风电电量远高于光伏电量,大力发展风电比光伏更有利于国家早日完成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目标。


五是要处理好风电与其他发电形式的利益关系。从短期来看,风电、光伏与火电、水电是竞争关系。“十四五”期间仍是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期,大型水电将发挥发电与调峰双重作用,火电将逐步向调峰和供热转变。




相关线下活动:


第十一届光热发电中国聚焦大会2020(2021年3月,中国北京)

第五届光热发电中东北非大会2020(时间待定,阿联酋迪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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